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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10〕79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开展,夯实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做好、做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拟在全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发展劳务经济和统筹城乡就业,有效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基础工作和基本能力建设,提高其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方便、快捷的就业服务,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促进全省农民增收致富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整合资源、夯实基础、规范服务、整体推进”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省实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按照“一人一卡、一村一册、一乡一柜、一县一库”的要求,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长效机制,更好地实施动态管理和公共就业服务。

  到“十二五”期末, 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基本实现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动态化目标。借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运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适时掌握全省农村适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和就业动态变化,建立起转移就业动态管理服务体系和公共就业人性化服务的工作制度。农村劳动力能够就近享受到优质、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三、实名制管理范围

  (一)具有我省农村户籍、年龄在16-60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二)从统计时间算起,一年内在非农产业就业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四、实名制管理内容、方式和流程

  (一)内容。就业实名制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农村劳动力个人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以本人身份证上姓名为准)、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保卡号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联系电话等;就业信息包括:就业状态、求职意愿、去向、就业时间、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等。

  (二)方式。就业实名制管理,先建立纸质台帐、再录入微机,确保记载真实,查有实据。数据由行政村(本人、家属、村信息员)填报,乡镇(街道)、县(市、区)、设区市逐级汇总上报。行政村信息员定期做好本村农村劳动力及转移就业调查工作,2011、2012年每半年(有条件的地方按季)报告其动态变化情况,从2013年开始按季报告。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就业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将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对实现就业人员的就业时间、就业去向、合同签订、工资收入等就业信息半年(季)更新一次,确保吧管理信息真实全面。

  (三)流程。详见《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流程》(见附件5)。

  五、实名制管理工作要求

  (一)建立就业实名制管理登记制度

  1、各行政村(社区)要摸清辖区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农村劳动力和转移就业的人员底数,每名农村劳动力要填写《河北省农村劳动力登记卡》(见附件1),各行政村(社区)要建立健全全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册,各乡镇(街道)建立农村劳动力信息台帐并专柜储存,各县(市、区)建立数据库,所有卡、册、柜、库数据一致,且均为实名,并采取定期更新方式,实施动态管理。

  2、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一是明确村信息员、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协理员、县(市、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职责。二是认真填写、汇总相关数据,保证真实有效。三是明确数据定期更新时间,省厅要求2013年前每半年更新一次,有条件的地方每季更新一次。四是明确报表定期上报方式和时间,省厅要求上报时间为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五是建立实名制操作规范的监督制度,确保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机构工作衔接顺畅,数据汇总完备。

  (二)建立就业实名制调查统计制度

  1、各设区市要充分发挥行政村(社区)专(兼)职劳动保障信息员作用,建立责任制,划片包干,负责属地内适龄劳动者基本情况调查。行政村(社区)专(兼)职劳动保障信息员应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半年(季)调查一次,调查时间为半年(季)、全年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专(兼)职劳动保障信息员要及时采集、登记适龄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变动情况并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协理员按规定将调查数据录入信息系统网络,更新相关数据。

  2、省厅制定统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统计表(见附件2,3,4),各设区市应将农村劳动力及转移就业人员纳入就业实名制统计范围,实行以行政村(社区)为基本统计单位的就业实名制统计报表报送办法。完善就业实名制统计基础资料和台帐管理,对实名制登记情况和提供就业服务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电子台帐。

  (三)实现实名制管理与就业服务相结合

  各地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同时,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37号)明确的行政村承担就业工作的10项职责,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实名制管理掌握的农村劳动力实际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四)建立依托信息化系统的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地要积极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倾斜,优先保证基层开展公共服务必需的设备和网络建设投入,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在今年全省完成省-市-县三级业务主干专网建设的基础上,推进县级以下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平台延伸的信息网络建设。依托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和转移就业数据库,逐步向省级集中,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全程信息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就业实名制管理,是各级政府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重要职责、也是考核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及工作成效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采取得力措施,抓好就业实名制管理的实施工作。

  (二)制订实施方案。各设区市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纳入就业工作计划,抓紧制订推进方案和实施办法,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当前要尽快落实开展农村劳动力及转移就业调查工作,做到人员底数清楚;要完善服务设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研究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提出具体任务目标和时间要求。要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厅就业促进处。

  (三)充实管理人员队伍。各地要结合辖区内面积、人口数量、特别是新成长劳动力和富余劳动力情况和需求,合理配置专(兼)职调查员。按照冀政〔2010〕79号文件要求,各行政村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动态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工作职责,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担任信息员,同时要发挥大学生村官的作用,负责本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动态管理等基础工作。各地要根据就业政策和实名制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对基层从事实名制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等培训,原则上经过2-3年时间普遍轮训一次,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着力解决工作经费。各地要认真做好经费预算工作,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按照满足当地就业工作实际,开展工作的基本经费争取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省、市、县(市、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成果、费随事转、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经费支持。省厅根据工作情况从就业专项活动经费、国家和省级农村劳动力就业示范县专项经费等项目经费中给予重点扶持。各设区市、县(市、区)也要多方筹措资金,支持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县(市、区)、乡镇(街道)要结合就业服务工作,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对符合规定的培训、就业项目,要按规定申领补贴。

  (五)加强监督检查。就业实名制管理,关键要做到长期坚持、定期更新数据。各设区市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考核纸质档案帐册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情况。通过登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查询、纸质档案帐册核实、电话调查、入户走访等形式开展实名制检查,具体检查各项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进展情况,监测实名制建立情况以及各项目真实率。检查结果要进行通报,实名制管理检查情况将作为年度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总结推广经验。2011年是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关键一年,各地要抓紧部署,积极探索工作方法,做好基础数据的调查核实工作。各设区市要及时发现典型,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实名制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可作为省政府年度表彰劳务经济工作先进单位的备选对象,省厅将重点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工作奠定基础。

  联系人:王淼森 范小虎

  联系电话:0311-88616863,88616156

  邮 䣺wms@he.lss.gov.cnfxh@he.lss.gov.cn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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